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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治理率达到65.76%以上,武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2023-11-16

11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武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任务目标,2023年,完成183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2024年,完成183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2025年,完成171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5.76%以上,全面消除因生活污水引起的农村黑臭水体,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高,长效运行管护机制不断完善。

武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应治尽治、利用为先、建管并重、共同缔造”的基本思路,以污水不直排、分类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为导向,分区、分类、分级、分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协同治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美丽武汉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推进。有效衔接流域综合治理,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和时序安排,重点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生活污水治理问题。

2.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结合不同地形地貌特征、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以及生态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科学选取纳管处理、集中处理、分散处理、管控治理等模式,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3.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运维管理机制,提升专业化、智能化、可持续运行水平。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吸引各方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三)任务目标。2023年,完成183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2024年,完成183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2025年,完成171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5.76%以上,全面消除因生活污水引起的农村黑臭水体,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高,长效运行管护机制不断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实施台帐管理。全面摸清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常住和户籍人口、现有处理设施与农户生活污水接入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情况等基础信息;定期对已建成设施开展运行情况核查,将无法正常运行的设施,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改造清单;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清单台帐,并进行动态更新。各相关区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当年度排查整改情况和次年治理计划。(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含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人民政府,东湖高新区、长江新区、武汉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二)分类治理,提升建管效益。结合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重点治理长江、汉江武汉段沿线区域,优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以及河湖水库周边、乡村振兴示范带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及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村庄。采取科学分类治理措施,对靠近城镇且具备纳管条件的村庄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处理;对人口居住集中区域采用集中或者分散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对常住人口少且居住分散、偏远山区村庄,以及纳入规划拆迁村庄实施生活污水管控,以农村改厕为主,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农田、林地、草地进行回用;对人口显著减少导致处理设施进水不足的自然村,经过充分论证评估后由设施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有序报废退出或者停运。(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分级负责,完善建管体系。每年年底前完成上年度治理项目验收。对试运行3个月以上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试运行超过1年且未完成验收项目纳入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市级统筹指导、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街道(乡镇)为落实主体、村(居)委会为参与主体、运维管理单位为技术服务主体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各相关区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制度,落实运维经费,鼓励以“按效付费、整区运维”的方式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运维。街道(乡镇)负责监管区域内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村(居)委会履行治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监管责任,开展设施日常巡检、问题上报。(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四)加强监测,严格日常监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评估,每年组织抽取不低于20%的设施开展执法监测,其中日处理10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按季度开展巡查和进出水水质监测。运维管理单位对日处理规模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规范管理第三方运维单位,探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机制。(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五)广泛发动,推进共同缔造。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激发群众参与环境整治热情,营造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增强群众主人翁意识。治理项目谋划阶段,以村(居)委会为主体广泛收集村民意见,集体决议确定具体建设事项,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以投工投劳、以工代赈方式发动村民共建,自觉维护并实现共同决策成果。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因地制宜设立生态环境公益性岗位,聘请村民参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助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工作,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作战,建立多部门会商机制,进一步压实区、街道(乡镇)、村治理主体责任,协同推进各项工程、管理任务的落实,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级财政保障市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相关区积极争取中央有关涉农专项资金、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和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积极统筹乡村振兴、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各类涉农、涉水资金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奖励资金,加大地方财政资金配套,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流域综合治理、资源产业开发相结合,争取政策性银行绿色信贷支持。

(三)加强技术支撑。对接省级智慧化管理平台,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帮扶,邀请专家指导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行数字化监控,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监管水平。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流域综合治理、污染防治攻坚战、乡村振兴、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行动、河湖长制考核,每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成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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